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在旅游景区(点)、客运站点等游客集中场所和旅游公路沿线统筹建设旅游厕所,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