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传统文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以自然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开发,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发经营以人文资源为主的旅游景区(点),应当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