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水情调度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制止和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