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水利工程应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拉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