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