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或种植高秆植物;

(二)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建设妨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水库库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圈圩、打坝、修建建筑物;

(四)变卖、转让、出租水利工程设施;

(五)毁坏、拆除闸涵、进水口、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附属设施;

(六)在堤坝、渠道上扒口、挖坑、垦种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

(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挖砂、取土、打井和采伐林木;

(八)其他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