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