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按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报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任务书。选址地点涉及公路等有关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并按期竣工。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