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河道、湖泊、沼泽的开发利用和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防洪滞洪功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