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以及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公路上的涵洞及闸渠上的公路桥是交通部门承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堤坝上兴建的桥、闸涵因交通需要扩建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设计施工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