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场圃、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