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损坏的水利工程及设施及时组织维修、加固、确保水利工程及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