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畅通家校沟通渠道,落实家长会、家访、学校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制度,及时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的事项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情况,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

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主题讲座和实践活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