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者非原产地的产品使用宽城板栗相关质量标志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在宽城板栗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伪造、冒用宽城板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