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宽城板栗种植管理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宽城板栗,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宽城板栗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宽城板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