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质宽城板栗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苗木;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