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宽城板栗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与省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省林业和草原局定期进行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