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加强宽城板栗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宽城板栗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实施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