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种植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宽城板栗种植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经营劣质宽城板栗苗木;(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使用农药;(四)向果园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