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宽城板栗种质资源的保护、创新和利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个人依法建立宽城板栗优良品种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种植研究。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