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宽城板栗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销售的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苗相符。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苗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