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入湖河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等的宣传活动,参与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破坏入湖河道、污染入湖河道水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