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入湖河道的义务,并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入湖河道、污染入湖河道水体的行为。

入湖河道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对在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