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入湖河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入湖河道以及堤防、护岸的日常管护、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入湖河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相关工作。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依法对入湖河道保护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