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水系连通、生态补水、改善河道周边环境等措施,增加入湖河道水量,解决部分河道干涸少水的问题,将入湖河道打造为入湖清水通道。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