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入湖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依法经批准后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恢复入湖河道岸线及周边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