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应当服从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兼顾空间管控和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航运通畅,充分发挥入湖河道综合效益。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管控治理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垃圾等污染源,改善入湖河道水生态,减少排入入湖河道的污染物,提高沿岸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持续改善入湖河道水质,逐步达到和保持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实现水质持续稳定向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