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推进水权水价改革。

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严格管控新增用水,开展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应当依法实现节水措施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用水效率。鼓励新增用水需求通过水权交易解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