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内容纳入湖泊保护治理相关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规划涉及入湖河道的,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机构的意见。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方案,对入湖河道实施“一河一策”治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方案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