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控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和湖泊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入湖河道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监测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加强信息化手段的推广运用,对水量、水质、水生态进行监测、研判及预警分析,逐步做到入湖河道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全覆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监测设施,不得干扰监测。省、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入湖河道水环境状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