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依法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符合条件的泉眼等应当纳入全省重要泉域名录保护。
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入湖河道沿岸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