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二)擅自填堵、覆盖、围垦入湖河道;
(三)爆破、取土、采砂、采石,未经许可采矿;
(四)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存贮、处理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六)畜禽规模养殖;
(七)在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八)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
(九)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十)在入湖河道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十一)其他妨碍行洪、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