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控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划定应当全面从严,根据湖泊及其入湖河道水质现状、保护目标,综合考虑防洪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管控范围应当包括源头至入湖口的全河段;(二)与入湖河道水体直接相连的湖库、湿地、主要支流等应当纳入管控范围;(三)管控范围不得小于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