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设置界桩、标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的划定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