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入湖河道对湖泊水量、水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科学论证确定入湖河道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入湖河道名录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调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