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疏散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和实施人民防空疏散计划;

(二)进行战时防空疏散动员、宣传和教育;

(三)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人民防空疏散的各项保障工作;

(四)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