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第三十条有效人民防空重点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试鸣防空警报,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在试鸣前五日发布公告。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