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重点市、县(区、市)新建民用建筑,楼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应按地面建筑底层相等的面积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面积7000M2以上(含7000M2)的,应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以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基建计划,由建设单位修建。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具有战时防空,平时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