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按照防护等级和建设规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的计划编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