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六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按照防护等级和建设规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的计划编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