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防护重点和重要经济目标,制定有效防护措施。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防空袭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查批准后,适时组织演习、演练。普及防空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