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