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不报送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