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扩大取水规模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