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