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依法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