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不得越权执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