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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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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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