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