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督检查队伍,配备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完善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负责水政监督检查队伍的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