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水事纠纷。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