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